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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律”之试析

日期:2013-12-13 10:29:37   发布人:管理员   审核人:   点击:

摘要:什么样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一直是西方哲学探讨的话题。康德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中指出,评价行为的善恶不能以行为的效果作为标准,而应该以行为的动机作为标准。为此,他提出了道德行为的三大规律:普遍的行为法则,人是目的和意志自律。它们内在的逻辑结构是:普遍的行为法则是最基本的规律,人是目的则是它的必然结果,而意志自律则又是由人是目的引申而来。这样,三大规律就构成了一个有机的评价标准,在康德看来,任何道德的行为,无不符合它们的检验和审视。

关键词:道德律   绝对命令  人是目的   道德自律

什么样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一直是西方哲学探讨的话题。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认为,传统的观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以伊壁鸠鲁派为代表,此派认为幸福本身就是目的,快乐是最大的善,痛苦是最大的恶。一是以斯多亚派为代表,他们提出了“按照自然生活”的口号,认为人不能控制和改变自己的命运,但却可以控制他对待命运的态度。塞尼卡说:“什么是幸福?和平和恒常的不动心”。然而,无论是主张感官快乐的伊壁鸠鲁派还是主张心灵平和的斯多亚派,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以一种行为效果作为评判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只不过效果的内容有所不同罢了。

康德既不赞成斯多亚派的观点,更反对伊壁鸠鲁派的看法,他认为人的行为的善恶,不能根据效果,而只能根据动机本身来评判。“因为理性对人类的用途如果也与本能对畜类的用途一样,那么人类虽然赋有理性,那也不能把他的价值提高到纯粹畜类之上”。1】不过,任何人在行为的时候,都有自己的行为动机,在千差万别的动机中,我们如何能断定这种行为是善的,哪种行为是恶的呢?为此,康德提出了三条先验的道德法则。

一、道德法则之一——普遍的立法形式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第一条道德法则,即“不论做什么,总应该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2】

这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也是道德原理的绝对命令。其意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与人”,也即所谓“以身作则”或“推己及人”。在说明这一法则时,康德用了一些日常的例子。比如,一个人,由于经历了一系列无可逃避的恶邪事件而感到心灰意冷,前景无趣时,就此想了结一生,那么,如果他能躬身自问,就会立即发现,他的这一行为准则是永远也不会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的;再譬如,在你遇到困境时,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即将要借的债,但仍想通过撒谎的方式取得钱财,以摆脱目前的尴尬。那么,这时只要你问一问自己,“借钱不还”这条行为准则能不能成为一条普遍规律。如此一问,你就会知道“借钱不还”是不应成为普遍的规律的。

康德认为,主体行为的准则是否能成为道德行为的依据,就在于这条准则必须能成为普遍的立法形式。而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有一个假设的前提,那就是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他必须具有先天的道德判断的能力。康德反对天生的内在道德感官,但又以人人可以“不学而能”地辨识道德作为其立论的真正基础。所以康德认为“这条实践法则是不受条件限制的,因而先天地是客观上绝对地、直接地决定意志的一个定言的实践命题(所谓直接决定,即由实践规则自身决定之意,因而这个法则在这里就成了法则)。”【3】

这条法则之所以要以定言的形式向有理性者下达命令,是因为我们虽然能够假设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的人类具有一个纯粹意志,可是我们并不能假设作为受着需要和感性动机所支配的存在者的人类具有一个神圣意志。“所谓神圣意志原是不能顺从那抵触道德法则的任何准则的。因此,道德法则在人类方面就成为一个命令,这个命令是用定言的方式指挥人的,因为这条法则是不受制约的。”【4】人自身所具有的缺陷,使得他必须接受来自命令的规定。康德深知人不仅具有理性,而且也是一个感性的动物。因此,外在的物质性诱惑时常干扰和限制着人类的道德行为。如何使道德的行为贯彻下去,惟一的路就是他们必须抑制内心欲望官能的要求,听从理性下达的命令,遵循实践法则,以便使自己的行为服从它的强制力量,以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人之所以能够抑制感官欲望的需求,乃在于他先天的具有善的意志。康德说:“无论在这一世界内或外,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称为无条件的善的,除了善的意志。”5】

康德把遵循感官欲求而行为的准则称之为假言命令,他说:“如果行为所以善,因为它是得到什么东西的手段,那么,这个命题就是假言的。”【6】这一命令的公式为“假如……,那么……”。后件由前件而来,前件是后件的条件,后件为前件而服务。前件先确定一个目标或欲望,后件则为了这个目标或欲望而采取各种手段以实现之。所以说这一命令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而绝对命令则与之不同,“如果行为本身被认为就是善的,从而为与理性相一致的意志原则所必须,那么这个就是绝对命令。”【7】它的公式是你应当这样做!在绝对命令中,行为主体不以任何的利害作为其行为的前提条件,他只坚持这一命令本身,而不管这样的行为是否会得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在其行为时,根本就没有什么预期。所以,“绝对命令就表明了一种真正的客观性,即它不依赖于(或说独立于)理论理性,它表明主体不受它的现实欲望的束缚。”【8】

这条实践法则之所以对所有有理性的存在者具有普遍的有效性,是因为他们都有自由意志。所以,这条法则虽然只在纯粹理性的形式上表明了理性所具有的立法功能,但因其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必然性,而成了一条最基本的法则。

二、道德法则之二——人是目的

康德的第二条道德规律是:“你必须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是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作目的,任何时候都不能把他只作为工具。”【9】简而言之,就是人是目的

这条法则是第一条基本法则的必然结果。为了走出纯粹实践理性基本法则的纯形式困境,康德提出了以下实际成为他的伦理学核心的道德规律,也正是因其对人的直接关注而更具有现实性。

“人是目的”有两层含义:一、每个人必须把他自己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手段;二、每个人同时必须把别的什么人始终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也就是说每个人要尊重别人的独立人格,互相尊重。

这一道德规律内在地规定了人类的平等性。“绝对命令所要求的普遍立法,其所以可能,正在于人作为目的是一律平等的,因而才具有普遍性。”【10】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就必然会有一些人将另外一些人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而现实展现给我们的更多的恰恰是这些,这其实是对人本身的一种猥亵和贬低。人类的平等不是后天的,而是先天被规定了的,因为理性存在的前提本身就包含了人格的内容。之所以现实生活中有许许多多的不平等现象的存在,是因为现实的社会中,欲望官能的感性需求制约了行为主体的判断能力,误以为满足了自己的主观愿望就是对人生价值的最大实现。所以,不择手段,玷污人格的事才会层出不穷。要改变这一切,我们应当还人格以崇高和神圣,对无论是自己的人格还是别人的人格充满敬重。“丰特奈尔说:‘在贵人面前,我的身子虽然鞠躬,而我的内心却不鞠躬’”。【11】这是对自己人格的敬重;“如果我亲眼见到一个寒微平民品节端正,自愧不如,那么,我的内心也要向他致敬,不论我愿意与否,也不论我怎样趾高气扬,使他不敢忽视我的高位。”【12】这是对他人人格的敬重。这正表明所有人格是平等的。

康德禀承文艺复兴人文主义的影响,对人本身充满了敬意,具有鲜明的人道主义精神,他说:“敬重总是只施于人,而永不施于物。事物能在我们的内心唤起喜好……,但是它们永不能唤起敬重来。”13】

三、道德法则之三——意志自律

第三条道德规律:“意志的第三个实践原则(它是与普遍实践理性相和谐的最高条件),就是每个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当作普遍立法的意志。”14】这就是所谓的意志自律,也就是说自己为自己立法。

   这条规律是有第二条规律引申而来的。每一个人都是目的本身,而且也不把别人仅当作工具。而他们各自的目的并非是要满足个人的主观欲求,而是在职责或义务的强制下,乐意接受纯粹理性所下达的命令,遵循道德规律而行为,而感性和经验成分的行为准则都会被弃之不顾。康德认为有理性的存在着,自己为自己立法,所以意志必须自律,而且因自律而自由。自由在康德的伦理学中具有本源性的地位。它无法被思辨理性所认识,但作为本体原因,它在实践上又是实在的。“自由概念的实在性既然已由实践理性的一条无可争辩的法则证明,它就构成了纯粹的、甚至思辨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顶石。”15】一切其他概念的诸如灵魂不朽、上帝存在都依附于它。有理性的存在者具有自由的意志,也决定了他必须为他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当有理性存在者在一定的时空里行为时,虽然他不可避免的受到因果律的支配,但作为本体原因的自由依然可以使他拥有各种各样的选择。而人格之所以崇高和神圣,恰恰在于他能够面对自然因果律的支配而勇敢地决定和选择遵循道德律令,过一种有尊严的、真正属于人的生活。

   康德还强调地指出,这条道德规律的对象是“任何有理性者”,而并不仅仅指向上流社会,或者精英分子。他认为实践理性、道德规律并不深奥,只要是理性的存在者,无论他的社会地位、学术水平、家庭出身、年龄性别,他们都具有实践道德法则的能力,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多次强调了这一点。“一个悟性极其平庸的人,就是不经指教,也能辨别哪种准则形式适合于普遍立法,哪种就不适合。”【16】“理性对意志发出了那样明白、那样尖锐,而为凡夫俗子都可听得清楚的呼声。”17】……这样,从中我们不但看到了康德的平等主义思想,看到了他对普通人价值的尊重,使被忽视的、边缘化的普通人的尊严纳入到哲学关注的视野(也正是主要因为这一点,康德由衷地感谢卢梭)。而且也使他玄奥的伦理学有了现实的土壤,成为现代西方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源头。

参考文献

1】【2】【3】【4】【9】【10】【11】【12】13】【15[16]17《实践理性批判》,康德,关文运译,P51, P17,P18 ,P20,P127,P68,P68, P68,P1P13P2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6]7【14《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康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8】 《康德论道德理想及其对人生的意义》,钱广华,《学术界》,1994年第三期。

10P289《批判哲学的批判》李泽厚人民出版社  1979

(作者:马和平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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